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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7日,证监会就《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这将是资本市场首套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则。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裁量,统一执法尺度,增强裁量公开性,实现裁量公正,证监会系统梳理近年行政处罚实践、广泛调研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充分借鉴国内外成熟经验,研究制定《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裁量基本规则》),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裁量基本规则》共二十六条,明确了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制定目的和依据、行政处罚裁量的定义、行使裁量权应当遵循的指导原则和裁量政策,规定了裁量阶次和裁量情节,并对共同违法人的处罚规则、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规则、新旧法律适用、立体追责、行刑衔接等与行政处罚裁量相关的事项作出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严重违反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影响资本市场秩序稳定,可能引发金融风险、严重危害金融安全;
(二)严重损害资本市场投资者、交易者权益,影响恶劣;
(三)违法行为相关事项涉及当事人贿赂情形;
(四)殴打、围攻、推搡、抓挠执法人员,造成执法人员人身损害,或者限制执法人员人身自由;
(五)毁损、伪造、篡改证据材料;
(六)转移、变卖、毁损、隐藏被依法冻结、查封、扣押、封存的资金或涉案财产;
(七)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次实施同一类型违法行为;
(八)其他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一)违法持续时间长,涉及面广,社会危害较大;
(二)主观过错较大;
(三)侮辱、谩骂执法人员;
(四)抢夺、毁损执法装备及执法人员个人物品;
(五)抢夺、隐藏证据材料;
(六)未按照要求报送文件资料,且无正当理由;
(七)躲避推脱、拒不接受、无故离开等不配合执法人员询问,或在询问时故意提供虚假陈述、谎报案情;
(八)其他依法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当事人因第一款第三项至第六项、第二款第三项至第七项所涉行为已被行政处罚的,该行为不再作为从重处罚情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三)超过行政处罚时效;(四)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违法主体消灭的,免予处罚。消灭的违法主体是单位的,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继续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
(一)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二)受他人严重胁迫或者严重诱骗实施违法行为;(三)单位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案发前主动举报单位违法行为,并且积极配合查处;(四)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五)其他依法减轻处罚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三)主动供述监管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四)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五)其他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
(一)对资本市场秩序影响较小;(二)对资本市场投资者、交易者权益损害较小;(三)主观过错较小;(四)如实陈述,积极配合查处;(五)对违法事实没有异议,签署认错认罚具结书;(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意见稿》指出,关于单位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方面,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从以下方面考虑该人员与案件认定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之间的关系,综合分析认定:(一)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二)职务及履行职责情况;(三)知情程度;(四)知情后的态度;(五)专业背景;(六)其他影响责任认定的情节。
认定当事人有一个违法行为的,给予一次行政处罚。认定当事人有多个违法行为,均给予罚款的,罚款数额累计计算。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均应当给予罚款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行为同时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配合做好民事责任追究。依法不予处罚的,可以根据情节采取相应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通知自律组织依法采取纪律处分等自律管理措施。
中国证监会对派出机构行使处罚权进行监督、指导正规配资炒股网。